包头市吉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50221767872744):
我局从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30日对你公司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拟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2013年10月26日、2013年11月19日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 份,涉及金额:22882273.5元,税额:3889985.96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山西省朔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证据资料表明,你公司实际经营人芦建明已参与到山西能源产业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 《决定》 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涉及金额22882273.5元,共计抵扣进项税额3889985.96元,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所属期2013年9月增值税1832405元;补缴所属期2013年10月增值税1322367.46元;补缴所属期2013年
11月增值税735213.5元;共应补交增值税3889985.9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土默特右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包头市国家税
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土默特右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