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月川街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青城)食药监食罚〔2017〕L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分装的预包装食品:芋头粉5罐、南瓜粉4罐、番茄粉3罐、八宝粉5罐、枸杞粉3罐、草莓粉4罐、红枣粉(20170227)5罐、红枣粉(20170223)1罐、高粱粉(20170327)2罐、高粱粉(20161024)6罐、地瓜粉(20170227)2罐、地瓜粉(20170223)2罐;
2.罚款55000元。
要求你单位2017年6月27日前到中国建设银行城阳区支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6月2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城阳区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1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该催告书后3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25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