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楷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18〕8号)。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唐小团2017年9月工资1535.2元、10月工资2500元,合计4035.2元;许瑞环2017年9月工资2142.5元、10月工资2200元,合计4342.5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单位依法支付唐小团等2人的工资共计8377.7元,其中应支付唐小团工资4035.2元、许瑞环工资4342.5元;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你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加付唐小团等2人赔偿金共计4188.85元,其中加付唐小团赔偿金2017.6元、许瑞环赔偿金2171.25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0-4号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督查科,电话:0771-5846829)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