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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5/4 10:44:12

当事人:昆明昊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191 企业 (名单附后)

上述企业均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经查,昆明昊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62户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石林爱买龙蔬菜种植园等129户个人独资企业共计191户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的规定公示2015、2016 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办案机构从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 、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方面证实上述191户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卡片、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年报信息截图、石林县国税局出具的纳税申报情况、石林县地税局出具的纳税申报情况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在云南经济日报、中国石林网、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昆明昊一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等191户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予以公示。

企业名单详见: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http://xyxx.km.gov.cn

中国石林网网站:http://www.shilin.gov.cn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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