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锦: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被告黄平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09民初10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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