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春(432621196401037239)、蒋艳平(430523196109237220)、汤江波(430521198409271697): 本院受理原告肖为诉被告陈新春、蒋艳平、汤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湘02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新春、蒋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为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陈新春、蒋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肖为借款利息42000元;三、被告陈新春、蒋艳平共同承担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汤江波对本判决结果第一、第二、第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