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应当仅将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作为评价要素,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价格无关的指标不应作为评分指标。
目前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国务院办公厅指示各省份在制定评标规则时应该以双信封制度为基础,将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规模、企业的行业排名、销售金额等与药品质量无关的指标进行评分, 将与药品的质量和价格无关的指标作为经济技术标的评价要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在于采购优质低价的药品,而药品的质量应当通过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来判断,所以评标规则应当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价格进行。将企业的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无关的指标列入评分指标,实质上是在向大型药企进行政策倾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中小药企参与公平竞争。该评标规则导致最终采购的并不是高质量、低价格的药品,而是只能采购大型药企生产的药品,与药品集中采购的目的明显不符。另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采用的是双信封制,在大型药企获得政策倾斜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经济技术标中即已被淘汰,价格优势无法发挥作用,在没有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商务标准评审中,大型企业往往抬高报价并最终以高价中标,由此造成了药价虚高的现象。
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规定,药品集中采购评标只能将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作为评价要素,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价格以外的指标进行评分,并规定取消双信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