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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9/27 15:47:14

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对抗政府拆迁等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可以说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一个矛盾爆发点。

 

集体土地包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鱼塘、集体道路、宅基地。征收集体土地,由国土部门测算土地面积,然后召开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小组长代表集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征用协议。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济林木补偿和青苗补偿费。耕种土地是农民谋生的手段之一,所以征地补偿的费用主要用来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按1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以及安置补助费,要优先用来为失地群众购买养老保险,在有剩余情况下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

 

相对来说,签定集体土地协议难度较小。但是协议签订之后遗留问题较多。一是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是腐败案件的重灾区,例如有的村集体没有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讨论,村干部私自签署卖地协议,自己得利,使群众利益受损。二是集体土地费用存在财务管理难题,扣除其中的养老保险费之后,划拨到集体资金账户上,如果管理不当,可能出现贪污、挪用等问题,因此财务公开、村财乡管、村民理财小组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必须严格落实。

 

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如果用于公共项目,尚可理解。但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的土地,却未必真的用于公共项目,如果用于商业开发,政府代为征收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龙头港项目中,由于先期成立了“龙头港物流公司”作为业主,群众认为有企业参与,这就是一项商业开发项目,要求直接与企业协商征地补偿。企业和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应当帮助企业来征收公民个人财产。在国外,土地产权的买卖通常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但是在我国却要通过政府的行政程序。政府之所以进行征地拆迁,当然不会劳而无功,而是可以收获许多益处。

 

在征地中,实行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用“剪刀差”方式获得收益,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项目,形成所谓“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体制不合理,导致事权与财权不相符,地方政府负担重、收入少,地方财政负债累累,财税体制改革长期“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土地收入。

 

企业不愿意直接和被拆迁群众讨价还价,借助政府的公权力实现征地拆迁更为有利。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将土地作为一项优势,大量规划建设工业园区,进行“跑马圈地”,将土地提前征收过来,引进企业之后立即可以使用,方便企业发展。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是最大的收益者,政府在企业与群众之间担当的中间人的角色,群众得利太少,本来可以通过卖地获得的收入,因为政府介入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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