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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征地目的及强制执行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9/26 15:35:05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以办开发区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因为,这些开发区的征地拆迁都是由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办或者管委会进行的。这里不仅混淆了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而且扭曲了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使政府变成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与民争利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去。因此,分清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是征地拆迁中首先要明确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

  

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或者审批。不应先是得到政府批准,然后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腐败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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