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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2/25 13:21:23

因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量征收与补偿实施收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国有土地使用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权同时收回)。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的住宅类房量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平路和环观南路交汇处西侧,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日未签约住宅类房屋,详见附图。具体征收范围已作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提示》及《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附件在房屋征收范围,龙华区政府网站(https://www.szlhq.gov.cm)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量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B号)等相关规定对被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级配合做好房量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观湖街道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类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新田元木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末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在房量征收范围、龙华政府网站(https://www.szlhq.gov.cn)公布。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八、申请查勘,测绘期限: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5日内。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龙华区观湖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工,电话:0755-29578169,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道176号观湖街道办事处。

(二)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李工,电话:0755-23332642,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901。


十、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十一、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量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范围图;2.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厘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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