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难免会遇到一些麻烦。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如何是好?要依法维权,该怎样寻找法律依据?找到了依据,又该如何适用?如果您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纠纷摆到您面前时,您又该如何裁断?”维权妙计”丛书想您所想,由在各个法律事务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作者写作,给您最好的途径来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对您在适用法律中最头痛的问题联系实例进行解答。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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