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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2/24 15:23:07

被征收人:四川升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510000000111205;法定代表人:刘运忠;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C9幢。


你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原晋原镇)潘家街二段448号开发建设的“升晖花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为:510129200412070101,建筑总面积为:26813.09平方米,经升晖花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核定竣工建筑面积为:26955.66平方米。


根据《大邑县物价局、大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大邑县晋原镇规划区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价〔2002〕21号)第四条之规定:“配套费收取的标准,凡属在县城规划区征用土地建房或旧城区内划拨土地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85元”,《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价费〔2002〕63号)第二条之规定:“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

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每平方米暂按8元征收”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26955.66平方米x(85+8)元/平方米=2506876.38 元(大写:贰佰伍拾万陆仟捌佰柒拾陆元叁角捌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你单位共缴费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06876.38元(大写:贰佰贰拾万陆仟捌佰柒拾陆元叁角捌分)。收款单位:四川省大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收款账号:440224000902491646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大邑县支行营业室。


你公司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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