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
本项工作应在开发项目正式开工之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拆除拟建项目所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要对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原则是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其他资产所不能替代的生产功能、归依功能和保障功能,农民为公共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放弃对土地占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牺牲,国家理应出相应的补偿,将征地增值收益尽可能多地给予农民,甚至可以倒贴补偿农民。这些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普遍没有外出的工作经验和其他劳动技能,且长期生活安逸,竞争能力较弱,面对突然失去经济来源的状况,其生存受到很大威胁。”
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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