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周永来,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南赶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11121267X。
为改善居住条件,本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征收实施单位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启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启明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依法选定的常德市金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评估公司)。
2017年6月16日,本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周永来坐落在红庙社区的房屋。2017年10月14日,区征补办向被征收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但被征收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补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经区征补办调查查明:周永来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5845号,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7.9㎡,房屋结构为混合,房屋用途为住宅。经金源评估公司评估,结论是:1.有证房屋评估价值302875元;2.装饰装修评估价值27162元。根据征收补偿政策,征收周永来的房屋后,政府应当对周永来进行补偿的项目及价值如下:1.房屋价值补偿费302875元;2.装饰装修补偿费27162元,以上共计330037元。
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周永来给予房屋征收补偿,补偿价值为330037元。被征收人周永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至本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腾房之日止,被征收人周永来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不书面选择补偿方式的,从保护被征收人利益出发,本区人民政府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周永来进行安置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为330037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为2100元,搬迁费为2000元,以上共计334137元,已由区征补办专户足额储存,被征收人可随时领取。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周永来用于产权调换的补偿价值为330037元,搬迁费为4000元。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常德市青林苑小区安置房27栋1单元202房,面积约为88.41㎡。自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或者自人民法院实施司法强制腾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建成验收交房之日止,按规定对被征收人周永来支付临时安置费。周永来应当按照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二、限被征收人周永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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