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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9/29 8:51:40

在我县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评估补偿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建筑,均属于违法建筑,应不予补偿。依据《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的含义包括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之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其停建、罚款、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我县征收范围内,凡未经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设,均属于违法建筑。同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不予补偿。据此,在我县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筑,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应给予补偿,因此无需评估。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授权各县、区政府可依据该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齐齐哈尔市政府还颁布实施了《齐齐哈尔市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针对未经登记的附属物、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制定了相应的定额补偿标准。因此,我县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了《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龙江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和附属建筑物等确认和补偿标准》及《补充规定》,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方式为定额补偿。依据法律法规,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进行依法登记的建筑不给予补偿是合法合规,符合情理的,但县政府坚持依据齐齐哈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从被征收人的利益出发给予了定额补偿,是县政府执政为民、更大程度上让利于房屋被征收人理念的集中体现,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予以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龙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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