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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劳动合同解除合同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7/28 13:58:52

齐芳舒(身份证号:130702********0626):
  

您自2026年3月1日起,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获得学校批准、亦未就缺勤事由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持续未到岗工作。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您连续旷工已达90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制度。
  

期间,学校先后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邮寄书面催告通知、公证送达等方式与您联系,并于2026年5月27日通过公告方式催告您限期返岗、说明情况,依法保障了您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利。您至今仍未到岗履职,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说明或证明材料。
  

鉴于您长期旷工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以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辽工程发〔2025〕61号)第三十七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6年7月10日起,解除学校与齐芳舒签订的聘用合同,双方人事关系依法终止。
  

鉴于您本人原因,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无法向您送达《关于解除齐芳舒聘用合同的决定》,现以公告方式予以送达。根据双方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约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关于解除齐芳舒聘用合同的决定》送达。
  

请您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工作交接、财物归还、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学校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
  

特此公告。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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