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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4/2 11:21:53

三河天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8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我方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方”)对贵公告司依法享有下述确定债权: 

1.偿还工程款人民币841998.89元(大写:捌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捌角玖分);

2.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若贵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债权转让方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陈晶(身份 证号码:13108219860926****,联系电话:13833687352)于2026年3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26BJXEC(债转)第003号,债权转让方自愿将其基于(2020)冀108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与主债权相关的一切从权利(含追偿权、担保权等)全部转让给陈晶,电话:13833687352。 


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清偿款项请支付至陈晶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陈晶,账号:62284810012741760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燕郊支行)。 


若贵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向债权受让方履行清偿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李力  日期:2026年3月30日 


债权受让方:陈晶 日期: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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