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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卫生健康局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3/19 12:39:31

被处罚人:韩力,性别:女,汉族,身份证号:3213211990****1864,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名人国际花园6-1-****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石公山路9号7幢****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福清市龙江街道融和路7-52号“福清市龙江澳萃美容店”员工韩力涉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部分序号2,违法情节第(1)项的规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因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融卫医罚告[2026]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一科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融卫医罚告[ 2026] 0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创业大道98号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591-85153875。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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