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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3/3 11:57:37

被处罚人:邓永梅(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3403221982****3049,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大新镇沟北村4队51号,手机号:15556188161) 


本机关依法查明邓永梅于2022年下半年到2024年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无医学资质,在凤阳县府城镇某婚纱摄影给梁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在凤阳县府城镇牡丹东苑小区给梁某某、万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以上事实有:1.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凤检刑行意〔2025〕50号)一份;2.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凤检刑不诉〔2025〕140号)一份;3.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一份;4.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邓永梅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BOTULINUMTOXINTYPEANABOTA(r)inj产品全过程的行为’的认定意见”》复印件一份;5.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复印件一份;6.凤阳县公安局对邓某某讯问笔录三份;7.凤阳县公安局对杨某某讯问笔录一份;8.凤阳县公安局对梁某某讯问笔录两份;9.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某某询问笔录两份;10.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询问笔录一份;12.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3.凤阳县公安局关于杨某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14.杨某某与微信号“d1500064180”之间转账记录两张;15.杨某某提供微信号“d1500064180”微信首页截图一张;16. 凤阳县公安局关于梁某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17.梁某某与微信号“d1500064180”之间转账记录三张;18. 梁某某提供微信号“d1500064180”微信首页截图一张;19.凤阳县公安局关于尹某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20尹某某提供微信号“d1500064180”微信首页截图、与微信号“d1500064180”之间转账记录一份;21.尹某某提供微信号“d1500064180”朋友圈截图一份;22.尹某某提供与微信号“d1500064180”聊天记录截图一份;23.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邓某某询问笔录两份;24.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梁某某询问笔录一份;25.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杨某某询问笔录一份;26.系统查询截图5张;27.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3640元,罚款545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凤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0000855238103000000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凤卫医罚[2025]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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