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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承诺书》效力及专利权属的严正声明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3/2 12:50:33

声明人:张朝河(系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专利独占被许可人)


针对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于2026年2月11日发布的《撤销专利权授权声明》,本声明人作为合法的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严正声明如下:


一、声明人独占许可权利的合法来源:

2017年2月,本声明人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欣意”)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林泽民签订《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安徽欣意将其名下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授予本声明人:

1.专利号:ZL2009101166357(电揽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及其制备方法);

2.专利号:ZL2010102902346(特软铝合金导体及其制备方法)。


二、《承诺书》的核心法律内容:

1.独占许可,不可单方撤销:根据《承诺书》第二条,该授权明确为“独占许可”。除非安徽欣意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本声明人偿还5000万元借款(该事实并未发生),否则独占许可性质不变。许可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专利各自到期日止。

2.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承诺书》由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双方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


三,对安徽欣意“撤销授权声明”的法律驳斥:

安徽欣意发布的所谓《撤销专利权授权声明》,在法律上完全不能动摇本声明人已取得的独占许可权利:

1.单方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生效的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安徽欣意未经本声明人同意,单方发布的“撤销”声明,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产生解除或变更《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安徽欣意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其发布虚假撤销声明的行为,已违反《承诺书》第四条关于不得越权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本声明人已委托律师,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四、声明人严正立场:

1.本声明人是上述专利的唯一合法独占被许可人,依据《承诺书》享有在许可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上述专利的全部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2.安徽欣意发布的《撤销专利权授权声明》内容虚假、不实,其所谓“撤销”行为无效,已对公众及本声明人合作伙伴造成严重误导。

3.正告安徽欣意及林泽民:立即停止一切损害本声明人独占许可权利的行为。

4.提醒广大合作伙伴及公众:凡涉及上述专利技术的使用、合作事宜,请与本声明人联系接洽,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朝河,联系电话:13805519888。


日期: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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