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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29 15:50:20

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12日对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26800元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9年在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投资建设的速食食品加工项目逾期81个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条第4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 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对《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速食食品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文号昌市水字[201957号。 

证据二:昌水保缴[2022 ]号(存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证据三:(昌吉市)水保费限字[2024]02号,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025]10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2条第4款之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80400元的行政处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追缴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268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昌吉市水利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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