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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7 12:57:07

致:深圳市成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纪云、吴桂仪、深圳市成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成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民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民商汇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方逾期偿还借款事宜,发函如下: 


本律师发函前审查了民商汇公司与贵方签订的编号为SMS2017JK0011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委托付款书》《收款确认书》《股东会决议》及转账凭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内容,民商汇公司向贵方出借人民币1282万元,月利率为1.67%,借款期限于2019年10月24日届满,贵方若逾期还款,则月利率上调至3%。 


《借款合同》签订后,民商汇公司已向贵方支付借款本金。据民商汇公司反映,贵方有偿还部分借款,但截至本函发出前,经民商汇公司多次催促,贵方仍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民商汇公司已按约定向贵方支付借款,贵方应当依约偿还,现贵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鉴此,民商汇公司授权本律师函告如下:请贵方自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向民商汇公司还清拖欠的借款本息,否则,民商汇公司将考虑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自身债权。 


特此函告,请酌慎!


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泽栋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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