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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6 12:04:49

雅安蓝源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公司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蓝城·十里桃源首启区项目应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2970.81元逾期未缴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7427.03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称:雅安市雨城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号:23196144090264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雅安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雨城区水利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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