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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2/12 1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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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建设的综合办公楼项目(基础埋深<3m),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2617.68㎡,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已建设,无法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2001年)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资料,核算你单位应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9265.20元(2617.68㎡×15元/㎡=39265.20元),实际未缴纳,欠缴39265.20元。


我局依法送达的(2023)巴住建防征告字第M023号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已向你单位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 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2001年)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现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如下: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应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39265.20元。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巴州住建局办理缴费手续并至库尔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易地建设费39265.20元;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缴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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