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鄂0381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鄂03破申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丹江口市人民院审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鄂0381破7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律科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秀芝。
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2月30日前,向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及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36号气象大厦1602室湖北律科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富霞,联系电话13886820620、0719-8456363,邮政编码:44200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定于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召开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形式为网络视频会议(https://ept.jiulaw.cn/华宇网络会议系统)。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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