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得力、徐田华:
2013年7月11日乙方厦门达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天公司”)、耿得力与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思明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扶持协议》(以下简称《扶持协议》)约定,“乙方需确保每年至少6个月在思明区工作,且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未经许可……不可利用创业场所从事与公司经营无关和法律禁止的活动,并确保市、区各级政府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乙方应每半年提供企业筹建、经营状况及配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准确信息”等,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已经提供的专项扶持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扶持资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
经查,达天公司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存在多项违反《扶持协议》及扶持政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耿得力每年在厦门思明区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且连续工作不足5年;达天公司没有每半年提供企业筹建、经营状况及配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准确信息等。据统计,达天公司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非法获取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共计2,113,944元。另查明:达天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成立,于2021年4月20日因决议解散而予以注销,清算组成员为耿得力、徐田华。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2〕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思科〔20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2013〕29号,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扶持资金申领、审签、支付材料等证据,我局认定:达天公司、耿得力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扶持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依照《扶持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暂行办法》第六条、七条、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等规定,达天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共计2,113,944元,并应支付违约 金634,183.2元。
鉴于达天公司已经注销,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耿得力、徐田华共同返还厦门达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取的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2,113,944元;
二、耿得力、徐田华共同承担厦门达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634,183.2元。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交至厦门市思明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账号:8702020111106007。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行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你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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