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24年04月1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新语小区对树木进行修剪,于2024年3月29日15时10分被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查处。经查,你单位在该小区13-15幢楼南侧人行道两边擅自修剪树木,经现场勘查,被修剪的39棵树木为黄山栾树,经测量及换算树木1.3米处胸径具体数据如下:1号树胸径19cm、2号树胸径17cm、3号树胸径18cm、4号树胸径15cm、5号树胸径17cm、6号树胸径20cm、7号树胸径17cm、8号树胸径20cm、9号树胸径20cm、10号树胸径21cm、11号树胸径21cm、12号树胸径21cm、13号树胸径 17cm、14号树胸径21cm、15号树胸径22cm、16号树胸径22cm、17号树胸径20cm、18号树胸径19cm、19号树胸径20cm、20号树胸径19cm、21号树胸径20cm、22号树胸径 22cm、23号树胸径22cm、24号树胸径17cm、25号树胸径19cm、26号树胸径20cm、27号树胸径20cm、28号树胸径17cm、29号树胸径21cm、29号树胸径21cm、30号树胸径17cm、31号树胸径21cm、32号树胸径21cm、33号树胸径21cm、34号树胸径17cm、35号树胸径21cm、36号树胸径20cm、37号树胸径20cm、38号树胸径17cm、39号树胸径17cm。经查,该行为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执法队员于2024年5月29日复查,被修剪的39棵树木正常存活。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规定,具体有:1、2024年3月22日,本机关接收群众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2、2024年3月29日、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勘验》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你单位修剪树木的事实、你单位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合法手续的事实、现场情况及复查情况;3、2024年3月29日、5月29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0张,复查照片6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你单位修剪树木的事实、现场情况及复查情况;4、2024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基本信息、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树木的品种及未经绿化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事实;5、2024年6月3日,见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2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6、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制作的树木价格清单汇总表1份,证明被修剪树木的价格;7、2024年6月7日,本机关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8、2024年5月15日,本机关执法队员自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平台截取的历史查处记录共3份,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没有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9、2024年7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转塘街道碧波社区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曾于2024年1月初在祥生云溪新语小区进行树木修剪的事实、你单位为祥生云溪新语小区物业公司的事实;10、2024年7月1日,转塘街道碧波社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区提供的物业联系人登记表1份,证明工作人员身份、祥生云溪新语小区物业公司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鉴于以上事实,现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一般处罚按情节对应的中间倍数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情节对应的中间倍数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情节对应的中间倍数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数额达万千元的。取整数十位,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数额有明确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第十五章 绿化)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违法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的,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补偿表)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树木价值4.5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根据《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补偿表)的规定,黄山栾树属于四类树木,39棵黄山栾树的补偿价格为20588元,罚款为20588×4.5=92646元,取整926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王郦莎,联系电话:0571-88325939,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东狮路9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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