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创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贵公司与深圳市碟汤农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丰银联投资有限公司及惠州市卓越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卓越创盈公司)四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贵公司协调引进金融机构,协助项目和卓越创盈公司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贷、开发贷等),必要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因贵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地产)出现债务危机、母公司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港交所退市并强制清盘,导致贵司不能正常经营,再无法协调引进金融机构,无法为项目和卓越创盈公司提供开发贷及后续融资。另,贵公司通过新力地产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融资6亿元,因新力地产出现债务危机导致金融机构要求追加担保。为担保前述6亿元的融资,卓越创盈公司额外提供了位于惠州市的“ZKB-021-19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法定代表人个人保证等担保措施,故新力地产亦丧失担保能力。综上,贵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我司特通知贵公司:贵公司与深圳市碟汤农业科技信 息有限公司、深圳市丰银联投资有限公司及 惠州市卓越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4年5月22日解除。
特此通知。
深圳市碟汤农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银联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0日
抄送:惠州市卓越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