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彭小峰先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505256311):
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9月30日,南昌高新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创投公司”)分别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营业部(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与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BEST公司”)共签订了九份《委托贷款合同》,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向赛维BEST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亿元(注:指本金,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彭小峰先生您个人亦分别与创投公司签订了相对应的九份《担保合同》,自愿对赛维BEST公司在前述九份《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满之后的两年。
现前述九份《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 借款人赛维BEST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您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现高新创投公司已将对赛维BEST公司的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我司(即南昌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司认为彭小锋先生应当依照《担保合同》约定向我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清偿债务,因此,我司特催告您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清偿上述赛维BEST公司贷款本息。若有还款困难或其他疑问,我们均期待您的尽快回复,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特此催告。
南昌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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