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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4/24 15:43:53

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了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案,违法事实内容:2023年12月3日11:00分在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5号门口天桥,因重污染天气未停工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以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于你(单位)。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本局已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综执(锦官驿)罚告2023第1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地址: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附20号,联系人:郭顺山,沈阳,联系电话:028-86667677。

单位名称: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期: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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