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学军(原新乡市牧野区清水岸洗浴中心经营者),原注册号:410711614036138,出生日期:1965年7月20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10702196507201018,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建巷237号1单元14号。
经核查,你(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使用自备水12420立方米,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规定,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1242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贰拾零元零角零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号市城管局窗口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0000 0060 3791 4259 3012,开户行: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4980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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