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联盛广场地下室车位的占有人:
你们好,本人系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王路21号、65号地下一层、二层所有车位的所有权人。本人发现你们在本产权车位上私自搭建并堆放物品。本人认为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你们无权占用本人的产权车位。本人通过多种途径均未能联系上你们,且已于2023年9月5日登报声明通知你们拆除私自搭建物并将物品搬离。
现本人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本人在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占用车位拆除清理。
为了保障你们的权益和本人的权益,现本人再次通过登报及现场公告方式正式通知如下事宜:
请你们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15天内拆除在本人产权车位上的搭建物并搬离堆放的物品(如有)。若你们未在上述限期内拆除和搬离的,本人产权车位上的搭建物及堆放物品(如有)均视为无主遗弃,本人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清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你们承担,本人概不负责。同时本人因此支出的拆除、清理等费用均由你们承担。
特此通知,望你们尽快前往处理解决!
产权人:骆丽萍
日期: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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