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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25 17:06:18

李顺利:


你因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河道砂石,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单位已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水行罚字〔2022〕第8号,并于2023年7月13日送达于你。因你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由于直接送达不成功,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李顺利(身份证421125********7013):


你因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河道砂石,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江砂。本单位已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水行罚字〔2022〕第8号,并于2023年7月13日送达于你。你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相关处罚决定,所处罚款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收款账户:170230000004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支库。


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你应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承担加处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汉南区水政监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陈天依联系电话:027—84755979,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事综合执法基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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