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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2/27 14:06:05

天津京世华商贸有限公司暨安淑语女士台鉴: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厦门市银琦酿酒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对外经销“八八台馬淡丽高粱酒”事宜,专此致函如下: 


委托人提供资料反映并陈述如下情况:

2023年8月20日,保定京督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京督酒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合同约定:京督酒业委托委托人加工生产八八系列产品,并授权委托人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第36925284号商标“八八台馬”。委托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京督酒业提供了第一批八八台馬系列白酒共计602件(每件6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8日)。随后,委托人发现委托人根据京督酒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包装设计图纸生产加工的八八系列产品与某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及该公司合作商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外包装和装潢高度近似,存在侵害第三人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重大嫌疑,基于此,委托人已停止生产加工行为并停止向京督酒业继续发货。 


近日,委托人在市场上发现一批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的八八台馬系列白酒,该批白酒与委托人生产加工并提供给京督酒业的八八台馬系列白酒外包装和装潢高度近似,但仔细比对可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此外,委托人发现这批白酒的外包装和瓶身上印有“生产商:厦门市银琦酿酒有限公司”、“经销商:天津京世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字样,商品条形码与委托人向京督酒业提供的八八台馬系列白酒完全一致。该批次白酒目前大量在天津、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市场上流通,委托人明确委托人仅生产加工并对外发出一批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8日的八八台馬系列白酒,显然市面上流通的不同批次的八八台馬系列白酒是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制造的假冒伪劣 产品,并非委托人生产加工。因该批白酒包装上印有“经销商:天津京世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人合理怀疑贵方存在假冒委托人名义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大嫌疑。 


综上,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受本所指派,本律师特专此郑重告知:

一、无论贵方对有人冒用委托人名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事是否知情,委托人在此明确:除了委托人向京督酒业提供的602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8日的八八台馬淡丽高粱酒,市面上流通或贵方持有的其他印有“生产商:厦门市银琦酿酒有限公司”的八八台馬淡丽高粱酒均非委托人实际生产。 


二、请贵方立即下架回收并销毁所有印有“生产商:厦门市银琦酿酒有限公司”的八八台馬淡丽高粱酒,若因贵方未能及时行动导致任意第三人向委托人追诉侵害商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应法律责任由贵方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关。 


三、关于市场上出现批量非委托人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一事,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联系并作出合理解释;若该批量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确与贵方相关,请立即停止冒用委托人名义的行为,回收并销毁市面上已流通的批量假冒伪劣产品,若因该批量白酒造成委托人被他人起诉、举报而导致委托人受名誉损害、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一切不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发生,委托人保留向贵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函告,敬请垂注,以免讼累,并致贵司的商业信誉遭受重大不良影响!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梅燕 


2023年12月27日 


律师声明:1.本律师函仅提供给委托人使用,除本律师及委托人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无权援引本律师函中的内容,无权将本律师函用作任何法律诉讼/仲裁的证据或其他任何用途;2.本所及签名律师不承认任何未经签名律师认可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本律师函的解释和说明;3.本律师函的事实陈述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作出,受函人有权提出异议,本所及签名律师对上述事实的真实与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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