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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2/22 11:24:46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于2023公告年12月7日作出〔2023〕琼01破申66号《决定书》,决定对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寅鼎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担任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为便于临时管理人核实寅鼎公司的负债情况,请寅鼎公司债权人于2024年1月5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 类型、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次申报采取现场申报和线上申报两种方式,债权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债权即可,无须重复申报,具体如下: 


一、现场申报:在2024年1月5日前,债权人可携带申报资料原 件及债权凭证复印件至临时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申报。临时管理人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建材商城招商办公楼三楼(导航搜索“金盛达招商办公大楼”)。联系电话:13976984806、13907695841、13907692041、13907691947。办公时间:9:00至12:00,14:30至18:00。 


二、线上申报:在2024年1月5日前,债权人可通过“e破通”系统(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4277946)进行线上申报。


特别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海口中院决定对寅鼎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寅鼎公司重整将由海口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如后续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寅鼎公司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寅鼎公司预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债权的,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可不必另行申报。对于涉及利息的债权,后续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重整受理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届时管理人将另行审查确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寅鼎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海口中院裁定确认为准。寅鼎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特此公告。 


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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