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2023年12月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确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13日前,向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04 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静波;联系电话:137589629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利息计算截止日暂设定为2023年11月27日(不含当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预重整阶段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预重整阶段的债权人会议。如预重整阶段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别说明:
1.目前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已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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