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金刚镇农产品种植协会、浏阳市镇头阳光幼儿园:
经调查,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的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沙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市行政中心附三栋5133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缴我局;逾期未上缴的,我局将公告作废。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浏阳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