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金兆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张忠、刘建趁: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115000018)、《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6000045)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 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二、债务人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金兆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张忠、刘建趁: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115000018)、《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110)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三、债务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及担保人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张忠、刘建趁: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007)、《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008)、《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216000002)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四、债务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金兆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张忠、刘建趁: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115000019)、《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40110215000111)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五、债务人天津桑斯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辰致远(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张忠: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115000040)、《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217)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六、债务人天津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张忠、刘建趁、张金山、张文云: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115000031)、《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166、2040110215000168、2040110215000171、2040110215000174)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七、债务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金兆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张忠、刘建趁: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90115000019)、《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218)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八、债务人天津致远兴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德州盛昌气体有限公司、天津桑斯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及张忠、刘建趁:
债务人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让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126)、《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40110215000137、2040110215000140、2040110215000143)、《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40110216000030、2040110216000039)并从出让人处获得了银行贷款,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出让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人)。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及时向受让人偿还债务。
天津禾众鼎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人:刘建凤,电话:13752369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