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光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3年09月09日20时许,姚光富开着一辆面包车到达位于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村部东北边1里地远的赵桂英家化粪池旁边,掀起化粪池上边的铁皮盖,拿起铁钳子在化粪池里面捅,致使化粪池损坏,损毁物品价值约80元。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一般。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现因公安机关多次通知你到张楼派出所接受处罚,但你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到达,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以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民警:郑策、任银龙,值班电话:0377-62529110。
邓州市公安局张楼派出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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