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师: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违法占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于2020年4月占用龙阳镇张沙土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房屋,占地面积1962平方米(合2.94亩),地类现状为水浇地1962平方米,规划地类:限制建设区1962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取证)笔录》《勘测定界图》及《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性质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将违法占用的1962平方米(合2.94亩)土地退还给龙阳镇张沙土村。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限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 1962平方米(合2.9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按照水浇地(1941.5平方米)25元/㎡、永久基本农田(20.5平方米)30元/㎡的标准,对违法占用的1962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整(¥4915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联系电话:18866322082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