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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1/22 14:15:11

嘉鱼县潘家湾蔬菜营销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度、2022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且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属于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可自行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18号,联系人:陈景,电话:0715--6599099,邮编:437200。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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