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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村民合作社解除合同通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1/21 13:01:28

广西宏赞饲料有限公司:


我单位(原广西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村民合作社现更名为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贵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将我单位位于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扶贫产业园饲料加工厂配套厂房、办公室、门卫室、宿舍等设施出租给贵公司,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至2040年6月29日。该合同约定租赁物每年租金为14.1888万元,每年6月30日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期间每5年租金递增5%。该合同签订后,贵公司曾于2020年7月27日向我单位支付了第一年(即2020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14.188万元,此后贵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1条“对于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有义务公共信守。若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损失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应当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向守约方付清违约金。若逾期,违约方每天需 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的5%作为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单位作为出租人有权解除我 们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我单位现在依法通知贵公司:


一、自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贵公司与我单位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请公司于即日起7日内全额偿还兑现所欠我单位的租金,并归还、支付我单位投入贵公司的村集体经济资金本金及收益金、相关滞纳金和违约金(具体以协议约定数额为准)。


三、请贵公司在兑付所有欠我单位的钱款的前提下,在10日内(最迟在2023年11月28日前) 将贵公司在本饲料厂内所有的财物(包括所建设及购买的厂房、设备、家具等)搬离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扶贫产业园饲料厂,以便我单位重新盘活或对外出租。


四、若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兑付相关欠款,则我单位将采取以物抵债方式,以等额的资产(以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折抵欠款后,多余的资产物品才能搬离 。


五、若贵公司付清欠款后或抵债后未及时搬离相关资产物品的,所造成的损失我单位概不负责,同时我单位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贵公司承担我单位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祥胜13517516617


广西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村民合作社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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