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起银、蔡起贵、蔡起德:(身份证号:33032719540126621x、330327195611136210、330327195601266214)。
本机关接到你们未批占地建住宅的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农罚〔2022〕第20000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决定书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你们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经审批在兴霞村半岭自然村,擅自动工建设房屋,建成现状为3间1层粗石砖瓦结构,完工后各自居住使用。你们的行为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们退还非法占用的兴霞村集体土地95.90㎡(339-3-1是34.10㎡、339-3-2是32.73㎡、339-3-3是29.07㎡);
二、限你们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5.90㎡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该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们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18066270162,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