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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1/6 1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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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张汇2023年工资1070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发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区人社监责令字〔2023〕第3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9月25日前足额发放员工工资107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23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东区人社监告字〔2023〕第00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于2023年11月7日前足额发放张汇工资10700元,并按应付金额10700元的百分之五十向张汇加付赔偿金,共计1605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拾元整。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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