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兴勇,住所:涟水县高沟镇淮安市永顺德肉联厂院内,居民身份证:320826196510180419。
2023年3月14日,我局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8刑终184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10月投资设立淮安永顺德肉联厂。2005年6月,该肉联厂经县政府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场。2016年3月下旬至2016年9月8日,当事人为提高生猪产品宰杀率,增加生猪产品重量,雇佣他人给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等成分的药水后灌水,然后宰杀。共有90000余头生猪被打药灌水后宰杀,销往全国各地供他人食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当事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肉联厂期间,为提高生猪产品宰杀率,增加生猪产品重量,聘用及雇佣他人共给255900余头生猪打药灌水后宰杀,并将宰杀的生猪产品销售到相关地区供人食用。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8刑终184号)1份;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真实有效。
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涟市监列告字【2023】D01-0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停止执行。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上一篇:赤峰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