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7315X3P):
经查明,你单位在成都市青羊区开展经营及用工行为后,存在拖欠有张轶欣工资14912.89元和黄国际工资10081.62元的行为事实。你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并送达成青人社监令﹝2023﹞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逾期仍未执行该指令的要求,其行为又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情形。经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并送达成青人社监处告﹝2023﹞1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也未提出有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现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两项行政处理意见:
1.责令广东省大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伍日内,支付张轶欣(身份证号:510121199108060020)的工资14912.89元(壹万肆仟玖佰壹拾贰元捌角玖分),并加付赔偿金7456.44元(柒仟肆佰伍拾陆元肆角肆分)。
2.责令广东省大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伍日内,支付黄国际(身份证号522224198401160016)的工资10081.62元(壹万零捌拾壹元陆角贰分),并加付赔偿金5040.81元(伍仟零肆拾捌角壹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