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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0/11 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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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九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一、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徐结等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事实,给予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未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违法事实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两项合并作出给予警告,处罚 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卫职罚[2023]008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30日 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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