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当事人:泉州市佐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晋阳社区世纪大道1117号世茂御龙湾满堂红A1幢2单元809。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当事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3年5月26日,秀洲区人力社保局接到杨潦、成奎现场投诉,反映两人在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厍路奥山题红樾里项目做水电,目前还有5万元工资未拿到。随即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年6月8日,秀洲区人社局执法人员在与泉州市佐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佐电话确认了寄送地址后,向该公司寄送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3〕第16号),要求其在2023年6月15日16时前内提供嘉秀洲2019-25号地块项目景观工程中,公司分包的雨污水管网工程、景观给排水管网工程、景观电器工程、海绵城市管网工程的用工管理台账(含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台账)等书面材料。在寄出该文书后,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杨佐并告知他文书已经寄出。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该询问通知书在2023年6月8日被寄出,于2023年6月10日显示已签收。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向杨佐发送彩信,提醒杨佐向其公司寄送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3〕第16号)在6月10日已经被签收,请关注并及时答复。但该公司并未在期限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3〕第16号)的要求提交我局任何资料。
被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被告知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邮编:314031,联系人:骆静涛,周佳慧,联系电话:82721859)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被告知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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