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将府烤肉店(经营者:苏严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00MA76N22845;公司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6号(原车库)。
案由: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3年8月2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西夏区801创业园南门银川市西夏区将府烤肉店涉嫌使用童工。经查证,单某(身份证号:6404**********4111),2023年7月3日入职银川市西夏区将府烤肉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通过查验单龙身份证信息,确定单龙入职时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相关规定,2023年8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3〕第57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2023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6号),但你单位无人签收。2023年8月20日,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签收后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巡查登记表》、询问笔录、身份证信息、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账号:15000141100002902,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3楼308室,邮编:750000;电话:0951-8677701。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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