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01宁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作出【(2022)01宁破申19号】《决定书》,指定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因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全部印章、证照。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破产受理后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管理人特此公告: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自2022年8月25日起作废。自2022年8月25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无关,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上述公章、证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公章、证照的持有人见此声明后,应尽快交予管理人接管。
特此公告。
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7日
上一篇: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重要声明